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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藥廣告條例 如何保障市民安全?

日常中看到口服產品的廣告會否好奇其規管制度?這篇文章將會講解關於「口服產品」的廣告規例。由於有些產品的「健康聲稱」並沒有法例規管,因此為了保障市民的健康和安全,香港法例第231章《不良廣告(醫藥)條例》規定口服產品作出的任何健康聲稱必須遵循該條例規定。這個法例亦為幾類藥物設立了界線,給予藥廠合法宣傳健康聲稱。

條例定義口服產品為任何型態例如膠囊狀、粉狀或液狀,供於人類口服的產品。不論是否有治療作用也能歸於口服產品,例子包括魚油丸、益生菌和瘦身丸等。但是口服產品並不包括慣常只作為食物或飲品的產品例如茶、蜜糖和燕窩。在條例下某幾類聲稱是容許的,包括醫治三高高血壓、高血糖和高膽固醇的藥物可以作出有限制的聲稱。例如「此產品適合關注(血壓/血糖/血脂)的人士服用」和「此產品或有助穩定(血壓/血糖/血脂)」。

別盲目相信 服用前諮詢專業意見

這就是為甚麼在街上經常能看到針對三高口服產品的廣告。看見有關健康產品的廣告千萬不要盲目相信廣告上的資訊。服用產品前需考慮患者本身的需要、病情、藥物的性質和副作用才能決定產品是否適合。若不當使用健康產品有機會對身體造成傷害,因此這些廣告只能當作參考,若遇到有關任何產品的詳情請向醫生或藥劑師查詢。

撰文:蘇曜華藥劑師(香港藥學服務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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