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十公司違規用「藥房」名銜 當局中秋國慶嚴打假藥房
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條例》),「列載毒藥銷售商」只可經營毒藥表第2部毒藥的零售業務,以及銷售一般藥物,例如傷風感冒藥。此類銷售商沒有註冊藥劑師駐店,亦不可使用「藥房」標識和名銜。任何非註冊藥房若展示屬藥房訂明式樣的標識、與屬藥房訂明式樣的標識相似的標識,或並非藥房處所而在零售毒藥業務有關的方面使用「藥房」名銜或「pharmacy」、「dispensary」、「drug-store」等英文名銜均屬違法。
過去12個月(2025年9月至2026年8月),10家並非註冊藥房的有限公司、兩名公司董事和兩名並非註冊藥房的零售店鋪東主因在其處所展示的標識近似藥房訂明式樣標識而被定罪,分别被判處罰款港幣 800 元至 32,000 元不等。同期,23家公司和11名人士因銷售及/或管有未經註冊的藥劑製品而被定罪,分别被判處罰款港幣500元至12,000元和監禁一至兩個月。

網上出售管制藥物 須負上刑責
衞生署提醒市民,透過任何途徑(包括網上銷售平台、即時通訊軟件或社交媒體)非法出售受《條例》管制的藥物,均須負上刑責,切勿以身試法。
針對有店鋪違法使用「藥房」標識、藥房名銜,衞生署提醒公眾,包括遊客,在購買藥物時可憑下圖標識來辨認店鋪是否註冊藥房。

針對遊客旺區 巡查監察藥房
因應中秋節和中國內地國慶黃金周將至,衞生署今日表示,已加強巡查各區的「獲授權毒藥銷售商」(一般稱為藥房)、「列載毒藥銷售商」(一般稱為藥行),重點針對遊客較多的地區,以監察其遵守法例及執業守則的情況。事實上,相關巡查行動屬全年恆常執法工作,今年上半年已進行約 5,800 次巡查。因應中秋節和國慶假期人流及營商活動增加,衞生署會加強巡查,持續打擊違規行為,以保障公眾健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