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新聞

【News】預設醫療指示相關條例7月31日生效   末期病患可拒絕維生治療

《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將於下周五(7月31日)生效,為「預設醫療指示」及「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確認法律框架,容許具有精神行為能力的成年人自主決定,當病情轉差、失去精神能力時,在特定條件下,拒絕維持生命治療。其中「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需使用法例訂明的表格,並要每年續期;在「白車」救護員施救時必需出示紙本證明,才能按照簽署者意願,不進行俗稱「搓手」的心外壓急救。

醫管局倫理委員會主席謝文華醫生解釋,條例以尊重病人自主,「慎入、易出」為原則。「慎入」意指謹慎處理,訂立「預設醫療指示」者需符合指定條件,包括訂立人必需是具有精神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以書面於標準表格訂立所有指令,兩個見證人需包括一名醫生,在見證下簽署。

醫管局倫理委員會主席謝文華醫生講解,條例以「慎入、易出」為原則。


病人可取消指示 惟醫護親友不能代為推翻

至於「易出」意指病人只要具備精神行為能力,隨時可透過銷毁所有生效文件、書面撤銷等五種方法改變主意,撤銷自己訂立的指示。然而醫護、親人等並不可以代為推翻病人的決定,「只要(病人)明白後果是甚麼,簽紙後所有人都要尊重,醫生都不可以推翻。」謝文華說。因此她鼓勵病人與家屬多作溝通,表達意願並得到共識。

其中醫管局的「預設醫療指示」表格分為短版和長版,短版只用於拒絕心肺復甦術,長版則包括拒絕其他維生治療的方法,如鼻胃管人工餵飼營養等。謝文華說,現時於醫管局簽署「預設醫療指示」的病人,約九成簽署短版。長版會用於有可能於病情末期時,需考慮使用人工呼吸機等其他維生治療的病人,如認知障礙症患者等。

她指出,執行「預設醫療指示」需達到指明先決條件,例如末期病如晚期癌症、持續植物人狀況及不可逆轉的昏迷、以及其他晚期不可逆轉的壽命受限疾病,包括末期器官衰竭及嚴重認知障礙等。因此已簽署指示的病人,若遇上並非自然疾病導致的意外,危及性命時,由於意外不屬於指示的指明執行條件,醫護仍會進行急救。

醫管局為簽署「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預設醫療指示」等文件的病人提供黃色文件袋,存放文件正本。

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 需每年續期及向白車救護員出示紙本

另一方面,成年病人亦可簽署「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命令由兩位醫生簽發,其中一位是專科醫生。「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有效期不超過一年,需在過期前由醫生續期延長,否則無效。

簽署上述文件的病人,醫管局會提供黃色標準文件袋,去存放文件正本。謝文華建議,文件袋應放在家中安全易見的地方,例如門口的掛鈎,方便救護員識別,或直接向其出示文件,讓對方得悉意願。

她補充,法例生效即日起,醫生可以把病人的「預設醫療指示」表格的圖片上載至醫健通,讓其他醫生知悉,亦具備法律效力。然而「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沒有電子版本或副本,病人需自行妥善保存。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病人已簽署「預設醫療指示」表明拒絕心肺復甦術,若希望萬一面對「白車」的救護員救援時,不會進行心外壓急救,就要另行簽署「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這是因為消防處救護員只需根據「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紙本行事,而非預設醫療指示。病人需出示命令的紙本證明,否則會按照沒有相關命令的情況處理,為病人進行心肺復甦術急救。

(由左至右)醫管局的「預設照顧計劃」、「預設醫療指示」(長版)及「預設醫療指示」(短版,只用於拒絕心肺復甦術)文件。